第550期-1
来源:自保/天鑫
案件背景
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保险项目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存货、长期待摊费用,保险金额为9.34亿元,其中存货的保险金额为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其他项目保险金额均为账面原值,保险期限为一年。保单约定视同足额投保,出险后按照重置价值足额赔付,每次事故绝对免赔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3%,以高者为准。
出险及索赔经过
保险期限内某日,A公司厂区发生火灾事故导致某反应设备、催化剂及其他设备损坏。事故发生后,A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就本次事故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其包括催化剂重新采购费用1085万元,该部分费用含17%的增值税。
A公司认为,增值税是在损失修复的重置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费用,保险公司扣除税款没有合同依据,应予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增值税可以抵扣,不属于A公司的损失,不应予以赔偿。
增值税是否属于保险的赔偿责任范围?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本案事故为火灾事故,依据上述规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是“非正常损失”,案涉增值税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范围。依据我国税收的相关法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与增值税销项税进行抵扣。
据此,案涉增值税A公司可以进行抵扣,不属于损失,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足认定工伤的条件。
和元提醒您:
文中案例中A公司重新采购费用中的17%增值税可以通过抵扣获得此部分金额,不属于损失无需保险公司赔偿。
另外在实务操作中,机器设备在投保财产险时建议使用当时取得价格投保,这样做的目的能够确保足额投保,在发生重置赔偿时不进行比例赔付。随着设备的购置成本越来越低,当理赔损失发生时,若以当时取得价格为投保基础足以购买新品。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均是按照未税赔付,增值税的部分自行抵扣。极少有保险公司可以约定含税投保,赔偿也按照含税赔付,此条件需要提前跟保险公司约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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