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1期-1
来源:企安雇主责任险
案例一、工人违章操作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邢某是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一名操作工。2018年8月13日工作时,邢某嫌机器出件慢而没有按照规章制度操作机器,导致右手被机器挤压致残后住院。出院后,邢某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认定,遭公司拒绝。
邢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被机器挤压受伤的,自己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司认为,公司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严禁违章操作。并且,邢某的违章操作造成机器损坏,给公司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邢某不应认定为因工受伤。
人社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后认为,邢某虽然属于违章操作,但符合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和因工作原因受伤。同时,邢某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因此,人社部门依法认定邢某属于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维持了人社部门的认定规定。
案例二、上班期间冲牛奶被烫伤,算工伤吗?
不久前,小刘在工作单位拿杯子冲泡牛奶喝,不小心被开水烫伤了左腿。同事赶紧将小刘的伤口进行处理后,诊断为下肢二度烫伤。
小刘向当地人社局提出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后调查认定,作为工伤认定决定。
但小刘的用人单位公司不服,认为职工在上班期间,除饮水以外的饮食行为导致伤害均不属于工伤,于是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小刘在上班冲牛奶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可以视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情形,人社局的被诉工伤决定并无不当。故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二审中,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其劳动过程中满足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的行为,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前提条件,属于劳动产权的一部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牛奶系冲饮性质的即食性饮品,只需要少量的人力和时间。因此,小刘在上班时间冲牛奶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虽不属于履行自身职责,但也是为了更好的履行自身职责,属于间接的工作原因,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满足合理生理需求的行为而受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应过度排斥和苛责。当然,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应当严格依法履行法律规定,实践中不能无限扩大“合理的生理需求”之一概念的范畴。
案例三、在办公室受伤一定是工伤吗?
李某是某公司职工。一个周末下班时,他将自己的手机落在了办公室,直到他回家才发现。为了不影响与外界联系,他又从家里赶回了办公室,因为心急没有开灯,被办公室的杂物绊倒,重重的摔在办公室的一个大铁架子上,导致腿部骨折。
在他治疗休养期间,公司出于人性化考虑,派人力资源部刘经理前去看望。李某借此提出要公司为自己申报工伤。刘经理代表公司拒绝了。之后,李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驳回。
李某认为自己是在办公室受伤,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门指出,认定工伤有三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缺一不可。李某虽然是在工作地点受伤,但他受伤时不是工作时间,而且他受伤的原因是回办公室拿手机,是因私事受伤,而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更不是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因此,李某不满足认定工伤的条件。
和元提醒您:
工伤认定定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各企业单位,尤其是工伤频发的单位,如制造业、建筑业,除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外,更应该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须对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及安全教育训练减少工伤事件的发生。用人单位应为其投保足额的雇主责任险,最大程度保障员工工作安全,规避用工风险。
对于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员工,企业可在雇主险中扩展非工伤意外的保障内容,可保障雇员在保险期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死亡或伤残,或者单独投保团意险做为留住人才的福利,以及个人也可以投保个人意外险来保障自身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伤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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