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0期-2
来源: 粤电自保
案件背景
投保情况
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保单约定被保险人为A公司或其关联机构、分支机构或其它现在或将来即将成立的权益方以其利益为限,约定承保区域为某商业广场,保险期限为一年。
另外,保单特别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雇佣过程中对被保险人雇员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被保险人以及其雇员之外的任何方都应被认为是该保单的第三方。本保单除外被保险人对雇员由于雇佣关系而造成的法律责任,而不除外根据其他关系造成的法律责任。
出险理赔情况
保险期限内某日,B公司的保洁工王某在上述广场内从高处坠落导致死亡。经安监部门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王某因为广场的自动扶梯临时封堵而贪图方便抄近路翻越栏杆,A公司未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事故发生后,A公司与王某的继承人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并支付了40万元赔偿款给王某的继承人。之后,A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A公司与B公司是关联公司,根据保单特别约定,B公司属于被保险人之一,因此本次事故B公司的雇员死亡属于保单特别约定的除外责任。
案件争议
争议:本次事故的王某是否构成公众责任险的第三者?
A公司:
A公司认为,本次事故王某是第三方公司的清洁工,与A公司没有雇佣合同关系,应属于保单的第三者。并且A公司已经根据安监部门的责任认定向王某的继承人赔付40万元,发生了实际第三者责任赔偿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调查显示,A公司与B公司属于明显的关联方,保单列明A公司的关联方属于保单的被保险人,因此本案王某属于公众责任险保单约定的被保险人雇员,并非第三者。
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时查明,A公司与B公司属于关联公司,王某是以B公司保洁员的身份到A公司的经营管理区域为A公司进行保洁服务工作,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王某应为被保险人即A公司关联机构的雇员,不符合公众责任险所指“第三者”身份。
此外,设置公众责任险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其前提是被保险人所损害的是公众利益,如果将私权利主体之间基于雇佣关系而造成的法律责任亦划入公众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则会无端扩大和增加保险风险,不符合针对不特定公众所设定的公众责任保险的合同目的。
最终,法院判决本次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和元提醒您:
公众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其中第三者的定义直接关系到是否属于责任险的赔偿责任范围。在投保时,应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在保单中明确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定义,相关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针对文中状况,A公司与B公司是关联公司,B公司保洁员派到A公司工作。B公司可通过投保雇主责任险并明确保洁员的工作地点,来转移其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所致伤残或死亡,企业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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